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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组织应能代表消费者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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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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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滨)当发生群体性消费事件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今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家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建议函》指出,首先,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其次,在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

  因此,21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一致建议在《消法》修改过程中,积极借鉴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行使诉讼权。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D044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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