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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消委会消费警示:家电促销不能“一机多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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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家电,贴了两个甚至多个价签,尽管标明了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但样机的性能往往与消费者选中机型的性能有所差别,经营者既不提供演示,又不提供使用说明书,通常只靠销售人员口头讲解消费者选中机型的性能、效果,因此,极易引发消费纠纷。今年1月6日,大连消费者协会即接待了这样一例投诉:吴先生反映他在苏宁电器连锁店选购电视机时,选中了松下42PA30C型(以下简称PA型)电视机,该型号机器无样机,其商品价签被贴在松下42PV30C型(以下简称PV型)机器上。销售人员在向吴先生介绍PA型机器性能时,反复用PV型演示其像素如何比其他型号的像素高,观看图像效果好。当消费者购买了PA型电视机后发现,所购的PA型电视机与PV型像素根本不同,PA型的像素要低于PV型,消费者有了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而苏宁电器则辩称销售人员在演示时,已向消费者说明了有关情况。双方各执一词,从而引发了一起消费纠纷。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不只吴先生一人,如消费者王某购买电视机后发现电视机DC设备接口设置与销售人员介绍不符;消费者常某购买电视机后发现,销售人员介绍的该型号电视机可作为电脑显示器使用,并无其他提示,但实际上使用该功能时对电脑分辨率的设置要求不可选择,而目前电脑流行使用的操作系统中可设置的最低分辨率也不能与之匹配,作为电视机“一大卖点”的功能成了摆设。据大连市消费者协会统计,自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初,该类消费纠纷呈增加趋势。为此,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购买家电时,消费者应充分行使“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因此,当消费者购买家电中发现所选型号与样机不一致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所选型号商品的使用说明书等书面资料,以详细了解其性能等真实情况。

  二、购买家电时,消费者应充分行使“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一方面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所选家电进行比较和鉴别。

  同时,经营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一、根据《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和杜绝利用甲商品来讲解乙商品且只靠口头介绍,从而引发消费者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可以当场检验的家电商品,经营者应该按照消费者要求开箱检验。

  因此,经营者不能为降低成本或以“行业惯例”为“挡箭牌”,不履行法定义务。

  在家电促销中“一机多签”或只见“特价”醒目、难见不同型号商品详细介绍资料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如果经营者只考虑到经营场地限制、摆放样机经营成本高等不利因素,为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而“挤掉”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只会“挤跑”了消费者 (编辑: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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