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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性的交易行为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5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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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理论】欺骗消费者性的交易行为案例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及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菱帅”怎会变“三菱”》

  法律界人士评说“菱帅”更换标志行为商标品牌岂容假冒藉消费者之名行违法经营之实

  日前连续报道了武汉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威汉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将东南“菱帅”汽车改装成“三菱”车标一事,在全国车市闹得沸沸扬扬,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有关该行为合法性的热烈讨论。 武汉高校一位著名经济法学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看到最近的《法制日报》追踪报道的有关武汉汽车市场上出现的“菱帅”汽车销售商公然以改换“三菱”标志为手段,以达到其促销目的的情况。感到新闻媒体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意识与监督能力在不断提高,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报道称,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改换标志“还不是为了满足有些客户的虚荣心”,似乎销售商是为了消费者着想,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此举真的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吗?藉消费者之名就可以从事违法经营吗?法律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违法经营,因为违法经营本身只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不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利益。 这位法学家认为,“菱帅”汽车未经授权擅自更换“三菱”标志的行为除了构成对三菱公司的商标侵权以外,至少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也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诚实信用是经营者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所有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将汽车的标志擅自由“菱帅”改换为“三菱”,给他人造成假象,当然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首先,这是一种欺骗性交易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得采用假冒他人商标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为将“菱帅”改换为“三菱”,销售者的目的显然不是象他们自己所说的那么简单,仅仅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虚荣心”。在更换标识的背后,销售者看中的是“三菱”所代表的良好的产品质量与产品信誉。通过标识的更换,将“菱帅”与“三菱”相混淆,向市场传送错误的信息,一方面使人们对于“三菱”车质量产生怀疑甚至不信任,损害“三菱”的商业信誉;另一方面,使“三菱”相应的减少交易机会,利益受损。正如“菱帅”方面的有关人员所言,若通过获得授权方式获得“三菱”标志使用权,必将导致“菱帅”价格的上扬,在目前汽车市场激烈的价格竞争中,涨价意味着什么是再清楚不过的。于是,便出现了“高招”:以送配件的方式为汽车更换标识。既可以产生将自己的产品与“三菱”混淆的效果,又可以不涨价,还可以诱惑消费者,真正是一举多得。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有如此好处,也难怪在记者将其行为曝光后要么有人声明“清白”,也有人保持沉默。仅就有关方面的态度,也不难看出,此举的真实意图绝不在于为消费者着想。同时也表明,有关人员对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质是心知肚明的。

  其次,这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以及不得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义务。在本次事件中,经营者采取了一种较为隐蔽或者说更有欺骗性的方法,即利用一些消费者既不想多花钱又想开好车的心理,以满足消费者的虚荣心为由而更换汽车标志。表面看来,是应消费者的要求而为的,甚至可以说是为消费者着想的,没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事情的背后却不是那么令人乐观。第一,对于有购车欲望的人,可以更换标志本身即是一种错误信息,影响其对于该车质量以及服务的全面正确判断,进而影响其交易决策,做出与交易目的不相符合的决定。此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第二,对于已经购买“菱帅”汽车的消费者,也没有明确告知更换标志的真实情况,如是否经过“三菱”公司授权而合法使用,更换标志后会产生那些影响,等等。此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后可能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灾难:一是在不明不白中成了共同侵权人而被商标权人告上法庭;二是因为更换汽车标志而造成车辆与行车证上的记载不符而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这样一看,更换标志到底是为了消费者还是害了消费者也就十分清楚了。

  这位法学专家最后指出,这种借消费者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的确值得我们警惕与反思:消费者在市场上是弱者,又的确有着诸如不想多花钱的算计心,还有着开好车“显派”的虚荣心。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弱点“乘虚而入”,大行侵权之道。正因为其打着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的旗号,更容易使消费者上当。因此,有关管理部门更应该加强对于这样一类具有隐蔽性的非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各级消费者组织也应该在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消费者提高识别能力的同时加强监督,司法机关则应该对于此类案件严格公正司法,以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开忠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从法理上讲,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三菱”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从而对该车标拥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权,即该公司有权在汽车上使用“三菱”商标,也可授权其他车商使用该标志,但应报商标局备案。在本案中,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从未授权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使用“三菱”商标。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威汉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三菱”车标及销售上述汽车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受害方可请求工商行为管理部门处理,也可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认定武汉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责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上述利益或损失难以确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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