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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花脸源于祛痘 消费者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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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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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为了祛除脸上的青春痘疤痕,到美容店美容,没想到却因化妆品过敏,脸上出现大量红斑,为此她与美容店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徐州泉山区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李小姐美容费500元。

  2004年4月28日,李小姐一家美容店美容。美容店承诺,只要李小姐花700元在该店里做半年美容,就能将李小姐脸上的黑色青春痘疤痕祛除。李小姐交了700元钱,并开始在该美容店做美容。做了几次后,为加强美白效果美容店免费送给李小姐一盒萱姿化妆品,要求她在家里使用。李小姐使用该化妆品后,面部就出现了大量红斑等过敏现象。她随即找到美容店,美容店为李小姐做了相关的抗过敏处理。但李小姐认为自己不能继续在该店做美容了,就要求美容店退还美容费,但双方就退还美容费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6月7日李小姐将美容店投诉到泉山区消费协,经消协调解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小姐遂于2004年6月8日将该美容店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美容费7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500元、误工费500元。李小姐于立案当天就其面部过敏问题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花费医药费92.10元(诉讼期间,李小姐的面部过敏现象经治疗已痊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小姐到被告处做美容,双方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缴纳了美容费,被告应当依约为原告提供美容服务。由于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供了不适于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已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被告互负恢复原状之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美容费700元,但由于原告接受了被告的10次美容服务已实际受益,该部分美容费用应按客观交易之价额予以扣除。同时因被告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原告92.10元的医疗费用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赔偿。以上两项相抵,被告应当返还原告500元。本案中,被告的不适当履行虽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但未提供误工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中国法院网·张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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