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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渎职犯罪量刑标准化 瞒报谎报加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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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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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两院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析,其对量刑实行标准化,谎报、瞒报要加重处罚。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谓“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对于此给予明确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以前的法律仅仅规定了立案、起诉的标准,并没有对量刑作出规定,容易导致很多地方放纵犯罪,重罪轻判。司法解释量化了量刑标准,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准确地追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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