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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1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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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毁坏财物罪鉴定标准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也可以这样说,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鉴定标准

  数额大小或者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只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坏公私财物手段恶劣、动机卑劣,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等情节。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规定于刑法第275条,是97刑法即设立的罪名,其定罪量刑要点如下: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刑法、司法解释均未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规定。北京市于1998年对“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为5万元。不过,相较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此标准应该不再适当,比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为6万元,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抢夺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毁坏财物罪鉴定标准,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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