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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工资需要负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该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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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看新闻时经常会看见某公司、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最常见的是过节前后老板、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报酬,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了。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用工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该怎么办?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各位了解一下吧!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表现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经过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还不支付的。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中,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要认定标准是本罪中“金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是“数额较大”。而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2、对追讨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3、劳动者的追讨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如劳动者通过自杀等极端手段吸引社会关注,或者因拖欠多名劳动者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游行示威等;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该怎么办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不一定是用人单位,与其对象也不一定要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为用工方提供劳动,用工方因上述情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就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公诉刑事案件,在用工方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时,经协商后仍不支付的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举报,由人社部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用工方拖欠劳动报酬的,人社部会通过其收悉的方式,通知用工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处理,用工方未到场或明确拒绝支付的视为《刑法》中“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但是用工方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除外;

  2、因用工方行为人逃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工资支付、账册等证据的,人社部应及时向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信息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事实;

  3、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时,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收劳动者且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人社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该企业有证据证明已经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而该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人社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经人社部调查核实存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用工方行为人逃匿无法联系的,会在住所地、办公地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拍照记录,纳入案卷。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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