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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物清偿他债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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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港商以自己拥有的一幢楼房作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但后来该港商将楼房用于偿还其对证券公司的债务。银行无法收回贷款,某港商的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该条同时规定了构成本罪的客观表现,即:(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一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全部要件才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中,港商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明的前四种情况,是否属于使用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应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相结合来确定。犯本罪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港商虽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楼房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但该行为并不能当然证明港商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如果港商仅是为解决生产经营一时之需而将楼房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行为也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港商故意将楼房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不归还银行贷款,则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使用“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其行为具备贷款诈骗罪的全部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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