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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越秀支行女副行长为情夫骗贷近亿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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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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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消息,为了和情夫一起“做生意”,竟虚假担保骗取贷款55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致使其中巨额资金无法归还。昨天上午,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某支行原副行长陈某和其情夫李某因贷款诈骗罪双双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间,李某、陈某先后4次采取虚假担保手段,向中国光大银行某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利用后贷填补前贷3500万元,贷款中有486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第一单:骗贷2000万元填补黑洞

  2000年7月,李某、陈某二人密谋由陈某出面挪用支行资金与李某合作经营油料生意。同年8月,陈某违规将银行一客户公司在该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1721万元转到李某的广州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账上,并于同年9月至10月先后开出6张汇票共计1650万元交给李某经营油料。由于生意亏损,这笔钱大部分未能归还。

  为了掩盖资金黑洞,两人又密谋以贷款的方法骗取支行资金。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1月间,李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向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由陈某出面伪造某公司同意提供2000万元定期存单作担保的声明等虚假担保,并于2002年1月10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到手后,挪用公款留下的巨额资金黑洞终于被填补。

  第二单:私划还贷金4000万元

  2002年1月,李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约定,以某公司的名义向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由某投资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所得贷款由某投资公司使用,随后某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分别于同年1月28日和29日与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4000万元贷款即通过该公司划入某投资公司在支行开立的账户。

  由于无法动用此款,某投资公司由此向支行要求撤保还贷以结束该笔贷款业务,陈某于同年3月8日私自以该银行名义向某投资公司出具一份《关于撤销某投资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函》,解除某投资公司的担保责任,但被告人陈某并没将这4000万元贷款划回支行,而是将该款转移到某公司的账上。

  李某将其中900万元转移到其控制的甲公司提现,另1001万元转移到其承包的乙公司用于油料经营业务,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陈某划转到某公司用于填补该公司前一笔贷款(即第一单所涉及贷款)2000万元。[page]

  第三单:伪造担保骗贷1500万元

  2002年3月下旬至4月,李某、陈某两人又以某公司的名义,由陈某伪造某公司同意提供人民币15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声明等资料作虚假担保,欺骗某支行于同年4月3日开出15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给某公司,4月5日,该承兑汇票贴现人民币1476万元转入甲公司由李某使用。

  第四单:骗贷2000万元私撤担保

  2002年4月初至5月间,李某、陈某再次密谋以甲公司名义再向支行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来“以新还旧”。陈某授意李某将甲公司法人代表转给吕某(另案处理),由吕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李某、陈某安排以某货运公司名义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并许诺贷款到手后即撤销某货运公司的担保。

  判决:双双被判无期徒刑

  在今年4月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和李某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7月,陈某和李某挪用的第一笔1721万元是银行一客户委托银行理财的存款,不是公款,因此陈某和李某此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2002年1月,以李某名下的某公司名义申请的4000万元贷款,公诉机关指控贷款诈骗罪也证据不足,但是陈某没有正确行使副行长管理职责,提前撤销某投资公司的担保责任,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据此,法院以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款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某和李某都没有当庭提出上诉,称考虑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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