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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 度 青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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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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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徐某、欧某、洪某、尹某、魏某都是未满18岁的孩子,其中,洪某还是安庆某民办学校的学生,其他人则是初中毕业、未能就业的“无业一族”,他们追求潇洒、贪图享受,但却苦于没有经济来源、囊中羞涩,于是,在失去家人有效管教的情况下,多次结伙实施盗窃!
2005年8月的一个漆黑的夜晚,徐某、潘某、洪某在安庆大学东门附近,像猫一样敏捷地钻窗进入“贵人鸟专卖店”,看到款式新颖的运动鞋、T恤衫等物品,顿时心花怒放,于是,一股脑儿盗走手机、运动鞋、T恤衫等价值3270元的物品,迅速消失在茫茫夜色中,,三人将赃物一部分自己留用,一部分送给他人。
2005年8月31日夜晚,徐某和潘某经踩点在我市中兴大道的一家茶行,看到店内没人,遂采取秘密“打洞”的方式,俨然像两个“江河大盗”,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店内,翻箱倒柜,盗窃现金60元。
2005年12月25日晚,潘某、魏某、欧某等人,撬开安庆大桥办事处苏岗村的一家农户家,如入无人之境,瘦弱的身体居然扛走稻谷7袋,然后运往某米厂以每袋50元的价格进行公然销售。
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洪某、欧某等人窜至我市独秀园某电器公司,翻墙进入院内,盗走潜水泵2台、液化气罐1只,然后低价销脏,挥霍一空。
2006年5月16日,洪某、欧某等人结伙来到我市集贤北路的某汽车贸易公司,由欧某在外“望风”,其余人翻栏杆进入停车场,将两辆准备出售的新车上的电瓶卸下,然后一起抬走卖给他人。
2006年5月20日凌晨,徐某、尹某、欧某等人在龙山路某商店,由欧某、徐某“望风”,尹某等三人居然扮演“蜘蛛侠”来,爬到屋顶揭起瓦来,然后钻进店内,盗走现金460元及价值2035元的香烟。
2006年6月13日,徐某、欧某来到我市大园小区,由欧某负责望风,徐某用自带的钥匙捅开停放此处的钱江摩托车,价值2241元,迅速溜之大吉……
2006年6月16日,欧某、徐某再次来到独秀园某电器公司,翻墙进入院内,将安装在墙上的铝合金窗户卸下后盗走8扇,然后运往收费站附近拆卸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他同案犯也陆续被抓获归案。
经侦查,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潘某、徐某、欧某、洪某、魏某等人共交叉结伙盗窃25起,涉案金额一万余元。
法律是无情的,2006年11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一审以盗窃罪判决潘某、徐某、欧某、洪某、魏某8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接到判决,他们后悔莫及,痛哭流涕。
律师点评:
作为律师,在点评此案时心情是沉重的——虽然作为罪犯,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是,他们毕竟是一群乳臭未干的孩子,本来,他们也可以拥有幸福的青春,拥有美好的前途,但从此,他们的人生将不再纯洁无瑕,甚至彻底改变!表面上,他们是令人不齿的罪犯,但从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年少,因为他们无知!
反思一下,作为他们的家长,是否也应当对自己孩子误入歧途负于一定的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然而,本案中,潘某、徐某、欧某、洪某、尹某、魏某不是一次实施盗窃,也不是一次夜不归宿,但他们的家长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必要的管教措施,最后一步一步地演化成孩子触犯刑律、判刑入狱,实在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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