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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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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中,信用卡的存在对我们的生活有了很大的帮准,但大家也知道的是,同时也常常会诈骗与盗窃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区别这两种行为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信用卡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卡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也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

  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二、法律依据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信用卡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具体内容,信用卡盗窃和诈骗在生活中都是经常发生的,但必须知道的是,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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