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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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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类型的,对于毒品犯罪一般来说吸毒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毒品犯罪当中就是主要处罚相应的运毒贩毒者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吸毒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吸毒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毒品犯罪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吸毒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毒品犯罪的处罚都是十分严重的,毕竟这个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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