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01:17
人浏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但《意见》第十条未把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包括在内,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应适用《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规定。

  从立法目的来看,无论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还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立法目的都在于惩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立法目的的一致性,也就保障了司法目的的一致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要适用《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从量刑角度来看,《意见》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认定,表明抢劫罪尽管存在各种形式,如入户抢劫、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等等,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虽是抢劫罪中特殊类型,其特殊性在于转化型,其实也是抢劫罪中形式中的一种。故此,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适用《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对于犯罪主体来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罪与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罪,在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相同情况下,如果判决结果相异,量刑失衡,无异会失去法律的公正性。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