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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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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诽谤罪这一罪名,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是属于刑事案件的,具体关于诽谤而涉及的法律官司也应该是刑事诉讼。那么应该怎么去认定诽谤罪呢?加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诽谤罪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诉讼的更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诽谤罪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诉讼

  1、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诽谤罪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3、诽谤罪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4、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5、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

  二、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1日晚,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晓玲系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但严晓玲的亲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后,仍利用严晓玲亲属讲述的道听途说的严晓玲死亡的情况,着手杜撰了闽清警匪lunjian女青年的文章。并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互联网站,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发大量网民攻击、谩骂、诋毁网文中所涉及的被害人,给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福州市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虚构事实,纯属捏造。被告人游精佑在互联网上看到范燕琼杜撰的网文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严晓玲的亲属接到游精佑家中制作视频。其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仍将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严晓玲的死亡照片和严晓玲亲属的描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之后,被告人范燕琼又杜撰了一篇闽清公安局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亲属的文章,发送到国内外互联网上。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违背事实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了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结果: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关于诽谤罪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诽谤罪涉及到个人的名誉和尊严,严重的诽谤还会对当事人的心里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刑法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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