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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罪辩护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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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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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烟草是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经营烟草,法律对于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也列入了非法经营罪的范畴,那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辩护词范本怎么写?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罪辩护词范本”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罪烟草案辩护词范本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有异议;但是,对涉案数额有异议

  1、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2011年3月7日,从交易网点为15-4242的寿光支行打到被告人李某使用的银行卡的1250元的这笔款项为经营烟草的款项,因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有这笔钱打到了被告人使用的账户上,而?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打款人是谁,更?有证据证明打款用途,因此,该笔1250元的款项应当从66230元的数额中扣除。

  2、根据被告人供述及庭审调查,在被告人李某与第一被告人交易过程中,第一被告人所打的?一笔款项,都包含有50元的车费,共三十七笔,车费总额为1850元,该笔钱是李某代收的第一被告人支付的车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也应当从总额中扣除。

  3、根据被告人供述及庭审调查,第一被告人刘继敏曾经以汇款的方式从李某处购买过手机及珍珠,费用为一千元,也包含在66230元的总额中,该笔款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应当扣除。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是66230元-1250元-1850元-1000元=62130元。公诉人指控第二被告人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非法经营,?有事实依据,从侦查机关提取的证据可以看出,该账户是2007年设立的,而进行贩卖烟草是2010年开始的,所以说公诉人的指控?有事实依据。

  二、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李某属于坦白,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在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中,也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说明,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李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李某之所以实施了该行为,是因为受到他人蛊惑,及自己的一时糊涂,?有意识到贩卖假烟的Σ害性、严重性。在其被抓获以前,被告人李某已经意识到贩卖假烟的Σ害性,并且果断的停止了该犯罪行为,在其重新踏入社会后,?有任何社会Σ害性可言,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停止贩卖假烟是因为有关机关的查处,与被告人的主观思想?有关系,?有事实依据,从现有的证据看,?有证据支持该指控。

  2、被告人李某贩卖假烟时间短,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只有六个月时间,认识到贩卖假烟的Σ害性之后,自2011年4月开始,已经开始合法经营珍珠,对社会的影响较小,社会Σ害程度较轻,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积极悔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李某在被抓获以前,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Σ害性,并且停止了犯罪行为。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否认李某认罪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因为被告人对个别问题有异议就否认被告人对整个案件的认罪态度。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贩卖假烟的事实一直是认罪的,只是对刘继敏所说的100条中华烟及红塔山烟是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的,予以否认,何况公诉机关并?有指控上述假烟是李某非法经营的。因此,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有对自己指控的问题”予以否认,是不影响对李某是否认罪的认定的。

  4、被告人李某的孩子李丽只有两岁,父母身体有病,对被告人实施怎样的刑罚对孩子的影响极大,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孩子小、父母有病,需要照顾及对被告人实施刑罚对孩子的影响的现实情况,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Σ害程度小、孩子小等实际情况,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Σ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Σ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结合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总指导思想及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辩护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马敬 律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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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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