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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拘禁获何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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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某城市的一名青年。今年初的一个上午9点,我到市科技会堂听一个报告。10点中间休息时,一个保安来找到我,问登记没有,我说没有人要求我登记,我就进来了。保安要我去保卫处,我考虑到别人都没有登记就进来了,而且报告马上又要开始了,便拒绝去保卫处。正在僵持的时候,保安叫来了警察,警察要求我出示证件,我要求警察先出示证件。警察便大怒,叫保安把我架到保卫处。警察走后,保安又把我架到副总经理办公室,说要了解情况,后又被架回保卫处。我跟他们理论,他们只是百般调笑。直到下午5点,保卫处一个人说,你可以走了。我不同意就这么白关我这么长时间,要求报警。于是他们又将我架到附近一个派出所,还是上午那两个警察,说没事,走吧,要关门了。后来我又回到保卫处,直到晚上9点多。10点左右,我打110报警,110没有派人来。直至当晚深夜1 点多,我才独自回家。请问,我被关押那么长时间,水米未进,多次在公共场合被强行架着走,公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山东 小杜
小杜:

你好。你所反应的问题是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被侵犯后如何得到法律救济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只有有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任何其他单位都无权制订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所以,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无权执行的单位、个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科技会堂的管理者显然无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是非法的。警察面对非法拘禁行为未进行制止,属于应当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职责而没有履行,是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失职行为。关键是,当非法行为结束后,被非法拘禁的公民能得到怎样的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不能直接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刑法》第238条虽然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但实际中,往往因为拘禁时间不是很长,后果不是极其严重,很难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拘禁行为,要追究责任就更困难了。[page]

另一方面,即使能获得民事或刑事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也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发生的事。当事人由于自身被拘禁,很难立刻收集、保留证据,因此,除非第三人报警或愿意作证,当事人往往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应该说,人身自由作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被非法拘禁的,虽然直接的物质损害可能并不是很大,但对其自身和家人的精神、心灵上的无形创伤往往是很严重的,应该重视。但是,按照我国民事赔偿中损害赔偿的原则,当非法拘禁行为结束后,被害人往往缺乏实际损失方面的直接证据,故往往难以得到补偿。即使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了,当事人也难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他形式的精神抚慰也难以得到。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可以向法院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可能是类似事件中被害人获得救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当然,因被非法拘禁而侵犯其他权利,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当然可以依照民事权利的规定获得赔偿。

对于公安机关的失职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一般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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