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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例:被判十二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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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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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因违法犯罪三次获刑,刑满释放回乡不久又因追讨赌债将欠债人非法拘禁致欠债人死亡而再次触犯刑律。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4年7月15日下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刘某某(绰号:“干鲜刘”)到凤阳县石门山境内的一赌场赌博,将随身携带的现金输完后,分别向明光市居民李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各借20000元的高利贷,并又赌博输完。当晚赌场赌博结束后,李某指使杨某带刘某某回明光借钱还债。

杨某(已科刑)和王某某一起带刘某某到刘某某的朋友处借钱,因没借到钱,杨某和王某某又将刘某某带至明光市康民浴池。到浴池后,杨某电话请示李某,李某又指使周某(已科刑)到康民浴池找杨某,并指使杨某、周某当晚将刘某某带至明光市毛巾厂综合楼402室看管,逼刘某某还钱。次日9时许,刘某某从毛巾厂综合楼402室坠楼身亡。周某、杨某发现刘某某坠楼后即逃离。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为高坠伤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肝、肾挫裂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指使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其非主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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