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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罪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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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未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又使社会资金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状态,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该行为实施后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构成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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