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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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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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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


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因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及回扣共计8万元,被北京 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据悉,该案系《刑法 》罪名最新修订后,北京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定罪量刑的案件。

  51岁的赵某某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据调查,2003年4月,赵某某在家中收受江苏华鹏集团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师某好处费3万元。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赵某某以加快结算工程款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xx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要求让利。“识相”的龚某立即分两次将5万元送进赵某某的办公室。去年8月,赵某某又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再次向龚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龚某应允后向检察机关举报。去年8月28日,赵某某按照约定在西五环京原路口与龚某见面,并收取了龚某2万元现金,当他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侦查人员抓获。

  海淀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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