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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罚金怎么交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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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所有犯罪主体都是由单位构成的,有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或者是特殊的主题。在我国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在处罚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后,还要对单位进行罚款。那么单位犯罪的罚金怎么交纳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单位犯罪的罚金怎么交纳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模式。在双罚制的处罚模式下,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内部的相关责任人员。就适用的刑种而言,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刑,这在立法上是明确的;但对于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总则只是概括地规定“判处刑罚”,并没有明确可以适用的具体刑种范围,而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看,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模式并不尽一致,立法上设置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是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条文规定处罚。如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除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处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而对单位中责任人的处罚,在判处自由刑之外,还要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除了刑法186条以外,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以这种方式规定,如第187条、211条、220条等。

  第二种是是对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明确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对自然人犯该罪的,既判处自由刑,又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犯该罪的,则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不并处罚金。

  二、单位犯罪的罚金标准是多少

  罚金刑的裁量根据是指法院对犯罪人是否处以罚金以及确定罚金具体数额的根据。从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即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选科罚金,以及判处与之相适应的罚金。此种立法模式以日本等国的刑法为代表。二是以犯罪者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如蒙古刑法典第41条第2款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被判刑人的财产状况来决定。”巴西的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三是以犯罪情节为基础,参考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决定罚金额。例如前苏俄刑法典第30条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并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

  三、单位犯罪罚金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目前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打击力度很大,罚金的数量也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涉案情况来确定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单位犯罪的罚金怎么交纳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到法律快车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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