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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微信红包伤人获刑并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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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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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30周年同学相聚本是件开心的事情,有人却因抢微信红包引发矛盾,进而拳脚相向大打出手。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江某管制二年。

  2016年3月4日,分宜县男子江某应邀参加毕业30周年同学聚会,多年未见的老同学相约在县城某娱乐场所叙旧。期间,江某与同学曾某因抢微信红包一事发生争执,江某一气之下对曾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曾某身上多处受伤,损害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曾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得到了曾某谅解。

  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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