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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研究生校内被人持刀刺死,持刀伤人致死怎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0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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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社会急速发展,社会关系也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更容易产生,每天呆在一起的家人更是容易产生矛盾。因矛盾作出的过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也屡屡出现。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兰州一研究生校内被人持刀刺死,持刀伤人致死怎么判?

  一、兰州一研究生校内被人持刀刺死,持刀伤人致死怎么判?

  8月18日22时10分许,就读于兰州交通大学的26岁研究生杨某某打完开水回公寓,在进入公寓楼门时被不明人员连刺数刀。嫌疑人张某系校内一小卖部店主之子,对于张某何日因何事进校,校方正在调查中。案发当晚民警已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控制。

  目前,张某已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持刀伤人致死怎么判?

  持刀伤人致死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兰州一研究生校内被人持刀刺死,持刀伤人致死怎么判?的相关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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