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8 11:00
人浏览

  核心内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区分,分别是两者的主观表现形式不同、客观构成不同和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在法律的区别,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

  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三、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一)合同诈骗罪的牵连问题

  在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为骗取对方财物,往往采用一些特定的手段。当行为人以虚构的主体进行诈骗时,往往还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的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当行为人以虚构担保的方式进行合同诈骗时,往往还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上述行为都只是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是为合同诈骗服务的,当上述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时,其与合同诈骗罪即形成了刑法学理论上的牵连犯。根据刑法学理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page]

  (二)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其与诈骗罪形成了刑法学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根据刑法学理论,法条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行为人在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中,若被骗的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且被骗对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则被骗对象根据其性质不同,也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即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