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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抢劫罪一审被判10年再审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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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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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下午,当阿珠从琼山监狱走出来时,老何兴奋地抱住女儿。乐东女孩阿珠入室抢劫老人40元被判10年,阿珠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经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于15日予以释放。

  女孩抢40元被判10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简称乐东县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6月21日晚上,阿珠在莺歌海镇海新街游逛,发现邻居69岁的老陈正坐在自家门前台阶上乘凉。阿珠直接从老陈身后走进客厅,从床铺上抓起老陈的长裤找钱物。老陈发现后冲进客厅里与阿珠争抢裤子,被阿珠用手抓伤左手掌背及左中指。而后阿珠从长裤袋中搜出40元逃离现场。乐东县法院认为,阿珠入户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阿珠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因为超过上诉时间,阿珠的家人只能对此案提出申诉,并请求对阿珠的精神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11月16日,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阿珠在此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二,阿珠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

  今年,乐东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女孩不负刑事责任

  6月15日下午,乐东县法院在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指出,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维持;但判处阿珠有期徒刑10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阿珠不负刑事责任。

  乐东县法院再审判决阿珠有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是否继续上诉诉求女儿被判无罪,何先生表示还没想清楚。

  延伸阅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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