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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怎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1-19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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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寻衅滋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目的和动机方面;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方面;犯罪的形式方面。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怎么区别?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怎么区别?

  首先,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则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

  其次,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且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

  最后,从犯罪的形式方面来看,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多人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仅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过程中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二、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掌握: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这里的情节恶劣,往往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

  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可以对照得出本案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特征: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案发现场的公共场合秩序,同时又侵犯了莫某一方多人的人身权利;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本案情节中的骆某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让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孟某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发生摩擦引发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二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惹是生非获得精神刺激、寻衅滋事开心取乐、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主观心态。综上所述,孟某、骆某二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三、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

  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主要表现在了上述四个方面,即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不一样的地方是行为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动机以及危害后果与量刑。关于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怎么区别?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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