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是一项体现人的决心和意志的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一个人对一份保证书的履行程度看出这个人的可信度和意志力,如果能遵守自己的保证书,就说明这个人确实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缓刑监外执行保证书怎么写?
一、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缓刑监外执行保证书怎么写
申请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为六监区吴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与理由:
罪犯吴某于2012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在贵狱服刑。2013年7月,吴某因患胸膜炎积水疾病被送至南昌新康医院治疗,住院两个多月。近期,吴某的病情加重,同时存在呼吸困难,在贵狱医院治疗久治不愈、病情反复。 为降低贵狱地看押风险,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吴某的疾病能得到良好治疗,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特为吴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请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此致
xxxxx监狱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涉嫌哪些情形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缓刑监外执行保证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当然有人遵守自己的保证书上面的承诺。就会有人不会遵守自己保证书上的承诺,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做的言出必行的,所以希望每个人都不要食言,对自己的承诺和保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