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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5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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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那么就会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诉讼,并且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定,随后对其判处刑罚,刑罚的标准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滥伐林木罪处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滥伐林木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三、滥伐林木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4、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从犯、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罪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刑法中规定了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以及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形。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滥伐林木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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