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盗割电线不判盗窃罪 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18:59
人浏览

1月18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被告人黄坤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2002年1月25日晚8时许,黄坤经事先踩点后,开着一辆货车来到宁芜铁路黄梅山站至当涂站区间的铁道边,开始爬杆剪线。先后盗剪正在使用的马鞍山芜湖铁路通讯线路5对硬铜质通信电话线,致使4对正在使用的调度线、应急备用线,1对12路载波线共12个话路全部中断。当黄坤准备将剪盗的电话线往货车上搬运时,看见因发现通信故障而赶来检查线路的工作人员,遂弃赃驾车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全部被剪盗的电话线。经核查,电话线累计长度为11500米,总重量为736公斤。

  法官认为,黄坤出于贪利的目的,割盗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通信中断,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同时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黄坤的行为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