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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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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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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破坏选举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二)特大案件: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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