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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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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于各类罪行的立案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浙江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浙江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09〕22号规定,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关于抢夺犯罪数额标准

  (一)根据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什么是抢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浙江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信息,由上可知,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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