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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顾客下药嫌疑男子被刑拘:涉嫌强奸未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30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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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女消费者疑遭男伴下药”恶性事件经媒体传播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根据最新警情通报,当地公安已依法依规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处以刑事拘留。那么,给女顾客下药嫌疑男子被刑拘:涉嫌强奸未遂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给女顾客下药嫌疑男子被刑拘:涉嫌强奸未遂

  赵某(男,23岁)与事主朱某(女,22岁)此前在活动中结识后,彼此多通过网络软件沟通交流。7月4日,赵某邀约朱某在深圳聚会,聚会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去饭桌时,向其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是其在国外留学时选购的性冷淡治疗药物),尝试让朱某食用,以寻求刺激。这一举动被饭店服务员发觉后立即将杯子换走,并告之了朱某下药的事情。后朱某向警方举报。

  7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要求,深圳福田警方已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涉嫌奸污行为的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1、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2、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三、强奸罪未遂怎样认定

  我国刑法中并无强奸未遂这一罪名,强奸未遂依然属于强奸罪。未遂则属于犯罪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就强奸罪而言,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给女顾客下药嫌疑男子被刑拘:涉嫌强奸未遂的相关资讯,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强奸未遂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强奸未遂应该怎样认定。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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