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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聚众哄抢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1-1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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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别是有时候在人群众多的地方的促销活动,就容易发生哄抢事件。。那么,湖南聚众哄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法律问题,希望大家看以下的内容,能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湖南聚众哄抢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二、聚众哄抢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但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三、聚众哄抢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二)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三)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四)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五)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六)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湖南聚众哄抢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聚众哄抢立案标准必须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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