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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性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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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强奸男性的行为规定为某种罪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对男性进行不法侵犯。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强奸男性量刑标准有何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强奸男性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不少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删减,其中包括对原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修改,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主体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根据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颁布施行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妇女,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更改为“强制猥亵罪”,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仅仅只是妇女,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主体。根据刑法的表述:“强制猥亵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应年满1周4岁,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于本罪来说,行为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以对本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胁迫手段的认定

  本罪中的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猥亵的手段。胁迫的核心就是以现在或者将来对被害人造成某种不利或者加害,以引起被害人心理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施猥亵。实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手段多样,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对被害人加害威胁恐吓,例如: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损害名誉相要挟以及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以及利用迷信进行恫吓、欺骗等,以这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胁迫从而令被害人忍辱屈从而实施猥亵的,构成本罪。对于胁迫的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是一个标准全国或者说所有的案件一律适用。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行为人制造并且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之境,乘人之危而实施猥亵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强奸男性量刑标准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男性不是强奸罪的行为对象。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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