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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a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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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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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a犯敲诈勒索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林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a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6日8时许,被告人林a伙同他人,以汤a盗窃其液化气钢瓶需赔偿为由,强行从汤处索得人民币l2000元。

  同年4月13日被告人林a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a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a、何a、周a、常a的证言及徐、何、周的辨认笔录,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等相关书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林能认罪,且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林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钱 x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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