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明是非,辩“公”“私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7 01:27
人浏览

在经济转轨时期,我们耳熟能详这样一个经济现象:一些私营企业为绕开姓“社”姓“资”问题的纠缠,挂靠公有单位戴上“红”帽子,挂靠仅作为一个经济术语浮现在我们头脑。近期,笔者所在办案组也碰到一起村官利用职权、通过村委会和村维修队用公款承揽工程赚取利润来分红——所谓“挂靠”的奇异案件。

案情如下:新县北门村地处县城,近几年在城建开发中承揽了一些土方和零星维修工程。该村98年开始成立村维修队,注册资金8万元全部由村委出资,企业性质是村委集体所有制,专门负责村委承揽的工程业务,村委班子成员兼任维修队组成人员。2003年该村维修队因资质不够注销了营业执照,以后直接以村委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村维修队实行单独核算,会计和出纳也是班子成员,2004年后村委会计兼任村维修队会计。维修队承揽工程的启动资金和工程垫付款全部在村委预借,收到发包方转来工程款后再归还村委。这几年,维修队所赚利润,除按工程收入的3%作为管理费上交村委,其余收入以各种名义在维修队帐上全部发放给村委干部,金额达30万元之多,其中工资10万元,误工补助3.2万元,补贴1.4万元,分红款15万元。

该案调查后,事实清楚,但在案件定性上颇费周折,存在如下争议:

一、对维修队利润姓“公”姓“私”问题的争议。

姓“公”观点:无论是以维修队名义还是以村委会名义同发包方签订合同,法律形式上已明确了它姓“公”,实际上村委干部也没有投资一分钱,在履行合同中也不承担义务和风险,按照利益和风险对等原则,维修队赚取利润应归并村委帐上属全体村民所有,而不能仅向村委上交3%的管理费,剩下的都为少数村委干部所得。且村委干部与村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不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姓“私”观点:承揽工程业务是村委干部自己努力争取的,只不过挂靠村委,以村委名义签订合同,借用村委公款投资,在工程建设中村委干部花了精力进行组织和管理,赚取利润后向村委上交了3%的管理费,因此分红应该是村委干部的劳动和贡献所得。

审理意见:首先,赞同姓“公”观点。其次,村委干部在村委享受了工资和补贴,为村委谋取利益是其职责所在,村委干部个人没有出资组建维修队,从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上都表明,维修队承揽工程业务不是挂靠行为而是村干部本职工作,是为群众谋利益的一种新形式。其付出了额外劳动,在村维修队领了工资、误工补助和补贴,可承认其合理性,但利润分红行为就违反了有关规定。[page]

二、维修队注销后,其向村委借款是否为挪用公款的争议。

挪用公款观点:以村委名义签订承揽工程业务合同,工程建设往来资金应在村委帐上反映,发包方拨付的征地补偿款和工程预付款都是村委公款,从村委借款就是挪用公款。

非挪用公款观点:从村委借的资金实际上是发包方拨的预付工程款,只不过通过村委帐周转,没有占用村委征地补偿款和其他资金,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审理意见:首先,认同其行为是是挪用公款的观点。其次,维修队注销后,维修队帐已是村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私人帐,形式上是维修队借款,实质上就成了村干部个人借款。

最终,永新县纪委拨开谜团,在辩清“公”“私”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认定:北门村委干部利用职权、通过村委会和村维修队用公款承揽工程赚取利润来分红行为是私分集体财产(维修队注销前)和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维修队注销后)违纪行为。这起困扰多时的村官利用挂靠侵占集体财产案终于尘埃落定,也为我们今后处理疑难杂案提供了借鉴。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