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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万祥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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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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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被告人:周万祥,男,72岁,河南省武陟县人,农民,原住武陟县北郭乡东安村,后住河南省焦作山阳区牛庄村。1997年9月10日被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  析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

  猥亵儿童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所谓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用亲吻、搂抱、抠摸、吸吮、手淫、鸡奸、指奸等性交以外的方法以求性刺激或性满足的淫秽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认识能力较差,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猥亵儿童罪有别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即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猥亵儿童与一般与儿童亲昵的行为区别开来。猥亵儿童是出于淫秽下流的欲望而实施的卑鄙行为,此种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伤害或不良影响,也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而与儿童亲昵的行为,则是出于对儿童的喜爱,用亲昵的方法与儿童逗乐和交流感情,它与猥亵儿童有原则的区别。本案被告人周万祥出于淫秽下流的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亲吻并抠摸其阴道,造成该女童处女膜损伤,外阴发痛并充血,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被告人周万祥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前,而审判在该法施行之后,在适用法律上应依照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由于猥亵儿童罪的处刑较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的处刑轻,所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以猥亵儿童罪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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