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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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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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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 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人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未取得批准方号生产的;3)变质不能药用的;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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