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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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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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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刘某伪造了房屋座落于本市某路XX号的房地产权证1本。后被告人王某将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给强某(另案处理)用于刘某(另案处理)、刘某、姚某、姚某申报户口迁入本市某路XX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伪造房地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辩护人均提出王某、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但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一本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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