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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及新的趋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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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读:涉及银行业的犯罪主要有以银行或其从业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居多。还有以银行或其从业人员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例如诈骗或抢劫银行的犯罪,以金融犯罪居多。从地域上讲,全国几乎没有一个省市地区,没有一家银行不曾受到金融犯罪的影响。银行从业人员的犯罪已涉及到银行经营与管理的整个领域,而且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下文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通过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呈现一些共同特征,引发这类犯罪的因素是多样化的,近年来又有一些新的趋势值得关注。

  一、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整点的钱,和下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七年中陈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300余万元。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有人趁机钻空子,在 “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一段时间内的某银行查处的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操作之便,通过“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

  (三)利用贷款发放便利,打“回扣”的主意。近年来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操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上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这样,一些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2000万元,放款后便收受企业50万元。事隔一年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原因具有多样性、必然性、复杂性;归结起来,主要有社会因素、用人机制、管理因素、和个体因素。

  1、社会因素。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是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交换的属性和市场价值规律会产生某种盲动性,必然有竞争,而犯罪也受竞争支配,因此,即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的消极影响仍然是产生犯罪所不可忽视的一大因素。这些因素表现为:拜金主义、追求盈利不择手段、个人本位和利己动机。国有商业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细胞,商品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因素也经常会侵蚀到银行从业人员队伍中来,这是金融系统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因素。

  2、用人机制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总量迅速扩大,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也象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新设金融机构、扩大营业网点,员工队伍迅速膨胀,也带来注重扩张,相互竞争,用人失察、失教、失管的问题。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人员上岗定位后疏于教育管理。只注重业务培训,忽视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被告人中不乏业务骨干和在政治上有前途的人。就像前面的案例中,某支行出纳负责人陈某,历年被评为先进个人,还被列为后备干部培养。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 [page]

  3、管理因素。从银行外部来说,金融监管不力和金融系统内部的监督不严为银行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各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花样百出、手段不断翻新。有章不循是银行内部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监管机构虽然也有明文规定,严禁违规经营,但事实上,监管是不力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都跃跃欲试,或心存侥幸心理。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也认为合法经营吃亏,违规经营有利。

  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一是监管、稽核方法单调,效果不理想。漏洞堵不住,薄弱环节改进措施不力。从工作实际来看,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关系,实效性不强,监督、稽核的面也不广,有些监察监督流于形式,暴露问题不彻底,薄弱环节找不全,往往会使一些违规违纪的现象较长时间内潜伏下来,容易使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得手。二是某些管理者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与管理者所担负的职责不相符。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员工冯某某之所以较长时间内违法违纪,就是因为总会计业务不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三是少数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风不正、官僚主义、腐败变质,甚至放纵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四是执法不严,打出不力。在系统内部,发现和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时,一些单位和领导怕影响个人的声誉和个人的政绩,有的碍于情面,有的怕得罪人,有的知情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或重案轻报,隐瞒案情、内部轻处,助长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导致了大案要案的发生。

  4、个人因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变化。事实上,客观因素作用于行为人时,只有行为人自身具备某种犯罪动机才能实施犯罪。从大量的银行业违法犯罪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个体因素不健康、背离良心和职业道德、对金钱和财富的贪欲所造成的。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商品经济的利益的追求引起人的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容易诱发个别人的投机心理、冒险心理、侥幸心理;同时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革,超前消费、享乐主义已渐入人之骨髓;加之国有商业银行效益下降,特别是基层银行人员精简、业务量成倍增加,而员工收入相对减少,不要说与社会上的富裕阶层差距很大,可能与普通公务员比收入和福利待遇上不太稳定;这些都是促使一些人产生交换心理、人情心理,甚至不惜以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满足欲望。

  三、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新趋势 [page]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国家金融改革重大举措实施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征,在我国加入WTO以前,主要有三个阶段。1993年前后是以贷谋私;1997年前后是骗取贷款;2000年前后则利用计算机自动系统贪污挪用。而在完全按照国际规则运作、竞争又异常激烈的金融市场上,目前,这类犯罪发生在贷款环节、结汇环节、担保环节和涉嫌 “洗钱”。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业的犯罪现象又有新的趋势,如金融腐败“期权化”问题,意指银行业的领导或高管人员违规为企业发放贷款,与企业签订“君子协议”,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再到企业“打工”,通过拿高薪来获取企业的回报,就好像市场上的期权交易。还有一些监管官员,为自己将来下海经商留条后路,在监管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卖个人情,留下“腐败期权”,等自己有一天下海,到金融机构任职再进行“变现”。二是“洗钱问题”,一些有经济问题的干部借辞职下海逃避制裁,将非法所得的黑钱洗干净;三是“腐败链问题”,一些民营企业除了看中下海官员的能力外,更多的是看中其原有的权力网、关系网,下海官员极有可能建立起更紧密的非正常政商关系,形成更大的“腐败链”。这些现象已被学者和有关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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