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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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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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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某在凤城市某铸造厂担任厂长多年,工作业绩不错,口碑也较好。去年9月,他代表企业与丹东市从事煤炭生意的姜氏兄弟签订价值100万元的供货合同,约定由对方分批提供给铸造厂炼铁用焦炭,铸造厂则以生铁抵顶焦炭款。然而双方“蜜月”不长,出现事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刘某某所在的铸造厂与姜氏兄弟的合作出现裂痕,11月月底是结算账款的时候,铸造厂却给姜氏兄弟出具了一份欠条,称“厂子亏损,暂时不能给付货款”。姜氏兄弟认为对方违约,于是将铸造厂起诉到法院。凤城市法院于同年12月1日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根据姜氏兄弟财产保全的申请,于次日依法查封了铸造厂的75吨生铁。同时,向刘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强调,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隐藏、转移、故意毁损。

  不过,十余天后,铸造厂的工人们央求发放拖欠的工资。刘某某几经商量,决定变卖法院查封的生铁以及其他生铁。最后,安排中间人赵某联系买主,以2630元一吨的价格卖出生铁97.78吨,获利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明知铸造生铁已被法院查封,仍进行变卖,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予惩处。与此同时,受刘某某指使具体实施变卖行为的赵某,也一并被认定犯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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