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占用林地破坏环境 公司被罚老总免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14:47
人浏览
7月16日,一例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案在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审结,涉案企业被法院判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万元;直接责任人、企业总经理杨某也被法院判令犯同罪,鉴于其投案自首减轻免予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内乡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接管该县西庙岗乡彭沟村狐狸沟矿口进行大理石开采,同年12月13日,在该县林业局申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使用林地面积为0.83公顷(合12.44亩),使用期2年。同月15日,某公司办理了有效期为2年的《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证》。后至2006年10月案发,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扩大占用林地到3.1公顷(合46.9亩),超出原许可使用面积34.46亩。

2001年3月,某公司又接管该村於家沟组矿口进行矿石开采,于2002年3月26日在该县林业局申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使用林地面积为0.33公顷(合4.95亩),使用期2年。2005年5月23日,该公司申领了于家沟矿另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使用林地面积为0.4公顷(合6亩),使用期2年,但某公司在於家沟采矿两次申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均没办理《临时占用土地使用证》(土地主管部门另案处理)。之后,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扩大占用林地到0.5公顷(合7.5亩),超出原许可面积1.5亩。

上述两项,某公司开采矿石,非法占用林地,超出林业主管部门原许可使用的林地面积达35.96亩。

案件侦查过程中,某公司总经理杨某慑于法的威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目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灭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生产、开采等全面工作,对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杨某能投案自首,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可依法减轻处罚,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更多刑法知识,进入刑法首页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