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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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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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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

  聚众斗殴罪

  (一)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二)构成

  1、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这里的聚集多人,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互相殴斗。

  2、罪责。聚众斗殴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斗殴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1、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之规定:(1)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a)多次聚众斗殴的;(b)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c)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d)持械聚众斗殴的。

  2、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聚众斗殴罪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本罪的转化犯。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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