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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案件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7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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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笔者对我院2006年1-11月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针对其犯罪特点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商业贿赂案件数量特点分析

  (一)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分析

  统计分析结果表明,2006年1-11月我院共审结3件商业贿赂案件,其中2件受贿案,1件行贿案。从主体上看,受贿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主体为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从数量上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率为100%。

  (二)现存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是发案部门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化”。从当前辖区内查处的案件看, 2006年1-11月审结的3件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在国有企业废旧物资处理类案件上,类型单一。

  二是作案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商业贿赂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且通常以“正当”商业回报为借口,经营者往往设有帐外帐,对外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同时,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长期建立了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找到后也不会轻易提供行贿证据。

  三是窝案串案突出。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用财物同时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分复杂,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续几年都送给个人财物,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如石孝华行贿案,即为石孝华为低价收购国有废旧物资,长期同时贿赂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工程机械厂保卫陈永平、废旧物资管理员邓辉、司磅员韦静、黎军霞等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二、引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一)“潜规则”意识严重

  近年来,一些行业领域体制混乱,制度不健全,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约束,潜在的不成文规则应运而生。“办事就得给好处”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活动。经营者为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各种名义给回扣的现象普通存在,使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收受回扣是应得的劳务费,不是犯罪。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潜规则”的影响下,导致商业贿赂犯罪屡禁不止。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力

  商业贿赂之所以愈益盛行,另一个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所致。如上述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之所以盛行,就在于当前国有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空间过大,那些靠回扣生存的经营者才会应运而生。要解决该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只靠加大惩罚力度显然是防不胜防,还必须健全相关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法律漏洞较多,商业贿赂当事人容易规避处罚

  商业贿赂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非常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很难区分;很多国家企业资产正在置换,犯罪主体身份很难界定。

  (四)打击合力不强

  打击未能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有罚款等处罚权,但实践中该行为的查处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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