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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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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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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斯坦 郭嘉轩

河南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裴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关系户“免费”住宅装修,同时向与本公司有工程关系的单位索要巨款,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被法院认定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底,经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某妻子王萍介绍,武汉某装饰公司总经理白某结识了时任大唐集团河南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裴某(正处级),白某提出希望承接华豫宾馆装修工程。2000年1月,裴某让白某对自己住房进行装修,并安装家用中央空调一台,共花费人民币161254元。为报答白某“免费”装修,裴某于2000年6月未经招标,擅自决定将华豫宾馆装修工程交由白某承接。在宾馆装修期间,裴某再次要求白某对其妻子分得的一套住房进行装修,共花费人民币125812元。为感谢裴某在承接工程上的帮忙,白某未向裴收取上述二套房屋装修款。

  此外,1999年3月河南省火电一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了华豫公司发电机组的安装工程。裴某找到该公司总经理季新昌、项目经理朱国庆等人,以解决费用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100万元。火电公司分7次付给华豫公司下属的联达公司人民币999953.30元,除代扣代缴税金3.3万元外,其余96万余元经裴某同意以奖金的形式全部发放给公司职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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