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斡旋贿赂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1 18:34
人浏览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受贿罪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受贿,由于受贿的方式不同,受贿罪又分为了几种类型。这其中就有斡旋受贿的行为模式,了解一下斡旋受贿罪。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斡旋贿赂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

  一、什么是斡旋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二、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最终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呢?

  (一) 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 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考量

  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

  (三) 从请托人的角度来衡量

  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

  综上,斡旋受贿中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我们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单个词语的解释或说明,而应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寻求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斡旋贿赂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内容。斡旋受贿罪也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对于这种破坏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我们一定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也提醒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切勿因贪一时小利,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