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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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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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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4年广东省关于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新政策主要来源于广东省《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提出了网上公示制度、公异异议人出庭制度、公开开庭审理制度等内容,以规范监狱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对减刑、假释案网上公示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

  二、公示异议人出庭

  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加案件的对抗性,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四、宽严相济

  对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轻刑罪犯,依法规定在减刑、假释条件上予以适度从宽。对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犯罪情节恶劣的重刑罪犯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八类主观恶性大的罪犯,则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条件。

  五、检察院全程参与

  《细则》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逐案发表意见;监狱长办公会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抄送给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由其十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六、杜绝“花钱赎刑”确有能力,不履行者不予减假

  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并明确不以缴纳罚金数额大小作为考量依据,以主观是否积极执行,尽力履行为衡量标准,杜绝“花钱赎刑”现象,对确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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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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