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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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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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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 利 徐泽新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1996年12月,被告人滕某利用担任自贡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国有企业)经理的职务便利,个人以单位名义向一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50万元后转到自己私自设立的账户上。同年12月12日,滕某从该账户上取出30万元现金,将其中29万元存入其在成都一家证券交易所开设的户头上用于炒股,另外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剩余20万元则用于归还其个人先前的炒股借款。

 1999年5月,因股市剧跌,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滕某外逃至重庆、广东、云南等地。2006年12月29日,被告人滕某在火车上被铁路乘警抓获归案。此时,其贪污款已全部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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