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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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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大家对于偷税漏税这个话题,越来越关注托收漏税,是指个人或单位以欺骗或者是虚报金额来进行相关的逃税行为,具体我们该如何进行了解偷税漏税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偷税漏税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偷税漏税是什么

  1、偷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手法逃避纳税的行为。

  2、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偷税漏税怎么处罚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偷税罪还是逃税罪是怎么区分的

  (一)犯罪手段的规定差异。

  原规定列举了五类犯罪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虚假纳税申报;

  5、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还是逃税罪是怎么区分的

  新规定列举了两类犯罪手段: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以下简称逃税行为),欺骗、隐瞒是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两种表现形式,是用来修饰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本身即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从表述方式上:原规定是属于正列举的方式,新规定属于概括性描述的方式。从内容上:新规定将原规定中第1、2、3、5类情形去掉了,增加了“不申报”情形。这就是说《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2月28日)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扣缴义务人不报送代扣(收)代缴报告表的行为,数额较大时,也构成犯罪,至于税务机关是否通知其申报在所不论,原规定中的第3项情形包括在“不申报”情形之中。原规定中的第1、2类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上想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必定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说原规定中第1、2类情形也包括在新规定中的两种情况中。所以说,新规定真正去掉的是第5类情形“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二)追诉标准中的数额差异。

  原追诉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新追诉标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三)对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处理差异。

  原规定: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新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偷税漏税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偷税漏税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且作为企业或者个人在收货一定金额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进行缴纳税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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