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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5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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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有其独特的设立历程。我国在1979刑法典颁布施行前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类似或者相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那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所以,理解这一罪名的概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考量:

  1、本罪的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

  2、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即同质性。现实中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目的性确有不同。有的虽然表现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会不同,如同样是用机动车撞人,有的是对特定的人员实施的,有的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危险方法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如科学实验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应当把危害性与危险性相区别。

  5、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如在封闭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与开放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由此可见,本罪的危险方法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同质性、社会危害性和相当性的有机统一体,三者不可或缺。

  二、定罪问题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过以上的了解和学习,相信大家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已经有了一定的掌握,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不做越界的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意识。好了,法律快车小编今天就为您讲到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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