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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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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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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纸币是作为我国法定的流通货币之一,如果是伪造货币的话,那么根据我国货币管理制度是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处分,在一般情况下面伪造货币是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伪造货币罪要件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伪造货币罪要件

  1、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既包括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家对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我国货币(含台港澳货币)和外国货币,但银元、古钱以及已经废止的通货等不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要注意伪造与变造的不同。伪造是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而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进行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手段增加货币的数量和票面面值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但一般认为本罪 应当具备意图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者意图流通为目的,但不要求其具备营利目的。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伪造货币罪

  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即构成货币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了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假币罪;对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的假币的数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2)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区别在于:出售假币罪是在买方明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交易,买方的购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用假币罪是行为一方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使用假币骗取对方利益,而对方对此完全不知情。有人认为:出售是将假币作为一种商品换取真币,而“使用”则是把假币冒充真币而支付给对方而获取商品。但是出售假币既可以是有偿换取真币,也可以是换取低于面额价值的商品。即既可以用假币换取真币,也可以用假币购物、消费等,支付的具体用途不是其本质区别,故用假币还债,债权人知道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论处,对方则以购买假币罪论处。

  (3)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持有假币罪是在无法查实假币犯罪案件真实性质的情况下,为填塞假币犯罪案件的漏洞,防止放纵犯罪而层层设防的结果。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的假币犯罪,就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刑。因此对于在实施其他假币犯罪过程中被查获,如贩卖假币罪,又在其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为同一假币(贩卖假币罪)犯罪的数额。例如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事了运输行为,则不可以定为持有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直接置于流通,所以将假币投入自动售货机是"使用"。若行为人将假币作为注册资本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也应认定为"使用"。但行为人若将假币作为自己有资信能力的资本给他人看或者为了显示自己有钱而向他人展示其拥有假币之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使用"。

  三、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本罪的对象是货币,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

  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手描、拓印、机器印制、影印、复印以及高科技印制手段。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伪造货币罪要件问题的详细解答,伪造货币罪一般是指通过一些手段,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样色彩和质地进行以假充真,这样的手段是需要接受刑事处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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